沪教委学〔2021〕3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水平,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更好地调动和激励高校就业工作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社会各界都来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推荐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工作表扬活动,完善激励办法,落实相关优待政策。坚持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就业队伍工作热情;坚持示范引领,榜样感召,促进就业工作队伍不断成长,提高本市高校就业工作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推荐对象和推荐名额
(一)推荐对象
上海市各高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或为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贡献的在编在职人员均可参评,包括机关部处、院系就业工作管理人员,就业工作辅导员、职业生涯指导教师、专业教师等一线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就业管理人员:每校可推荐1名。
一线工作人员:在校生规模在1.5万以下的高校可推荐1名,在校生规模在1.5-2.5万的高校可推荐2名,在校生规模在2.5万以上的高校可推荐3名。
三、推荐条件
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意识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业务水平高。在学校整体就业工作中承担重要任务,发挥较大作用。热心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任劳任怨,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毕业生就业排忧解难。
(三)工作业绩突出。在应对疫情影响、做好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对就业工作中违反“四不准”原则或就业数据统计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推荐要求
(一)各高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遵照条件,保证质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高校要严肃推荐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的人选和单位,经核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对在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高校在推荐工作过程中同步开展相关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一线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推荐程序
(一)宣传报名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向全市高校发布推荐通知,各高校根据推荐条件与要求在校内进行遴选、申报、公示,填写《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推荐表》(见附件),于9月30日(星期四)前一式五份报市教委学生处。邮寄地址:大沽路100号3321室,邮编。
(二)专家审核阶段(10月中旬)。由市教委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推荐人员名单进行审核。
(三)表扬宣传阶段(10月下旬)。由市教委发文对优秀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联系人:余梦梦,吴能武;联系电话:,
附件: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推荐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