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知识掌握程度和知识运用效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课程考核的规范管理,推进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严肃考核纪律、程序,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评价、反馈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必修课、选修课和辅修课等类型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
二、成绩评定要素
(一)考核成绩评定的构成要素包括:
⒈期末考试;
⒉期中考试;
⒊平时测验(阶段或单元);
⒋平时作业(包含与课程相关的文献综述、课程论文/设计、案例分析、调查报告、读书笔记、讨论或演示等);
⒌课堂出勤。
(二)不同类型课程可采用不同比例的成绩评定构成要素,具体比例由系/专业/教研室审定后,在课程教学方案中列明。
(三)除经教学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外,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应至少包含上述五种构成要素中的三种(期末考试必须在内)。
(四)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课堂出勤评定的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最多占10%。
(五)期中考试、平时测验、平时作业和课堂出勤等要素的成绩计入平时成绩。
(六)为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过程的控制,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须进行期中考试或测验,任课教师应在教学方案中明示。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9周至第11周。
三、考核方式
(一)按照考核方式的不同,学校课程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
(二)必修课原则上为考试课程。
⒈考试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期末考试时间,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考核。
⒉根据教学需要,任课教师认为考试课程须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的,经教学部门同意后,须在教学方案中列明,向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三)选修课原则上为考查课程。
⒈考查课程随堂进行考核,学校一般不作统一安排。当同一课程有多个教学班且使用同一份试卷时,须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考核,并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⒉考查课程考核形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课程论文等。任课教师应在教学方案中明示该课程的具体考核形式及成绩构成。
⒊根据教学需要,任课教师认为考查课程需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并且要由学校统一安排期末考试时间和场所的,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⒋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原则上由课堂出勤率、平时作业(测验)和期末考查三部分构成。
(四)教学方案公布后,任课教师如要更改考核方式,应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向学生公布更新后的教学方案。
(五)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采用等级制评分。
四、试卷命题原则
(一)难易适当。试题的难度应分层次,一般分为容易、较容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其比例一般为容易题20%,较容易题30%,较难题30%,难题20%。
(二)题型多样。题型一般可有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和操作题等。各门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不同题型的搭配和分值。注意主观性命题和客观性命题的比例。
(三)突出重点。考试内容应涵盖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突出基本的、主要的和关键的内容。题目性质一般分为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三类,其中,基本题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及分析理解能力;综合题和提高题主要考核学生综合分析、独立理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强调运用。试题应反映课程教学目标的层次,如识记、领会、运用、分析、综合、评价、创新等,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
(五)表述规范。试题的表述应用词恰当、题意确切、文字简练,不能使学生费解或误解,插图要清楚、准确、规范。
五、命题要求
(一)对考试命题的管理与审核,是系/专业/教研室的工作职责。系/专业/教研室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做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要求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二)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以及由不同教师分别执教的同一门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由系/专业/教研室主任协调命题工作,组成试卷命题小组统一命题。
(三)考试采用试卷方式进行,考试前四周,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应完成试卷命题工作。
⒈对于通识教育必修课和学科基础课,试卷要求采用A、B、C卷三种形式。A、B两份试卷为考试试卷(内容可以一致,但题目顺序必须区分),C卷为补考试卷。C卷要保证与A、B卷难易相当,且必须另外出卷,以保证考试的严肃性。
⒉对于其它课程,应出具难易程度基本一致的两套试卷(A卷和B卷),由系/专业/教研室主任决定何卷为考试卷或补考卷。
⒊考试卷和补考卷的试题不得重复。
⒋必修课考试卷和选修课考试卷的试题不得重复。
⒌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的机考课程,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提供纸质版试卷供存档用。
⒍同一门课程的当学期试卷与历史学期(连续学期/间隔学期)试卷中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
⒎同一套试卷的题目之间应避免提示答案的情况。
⒏不得使用已公开的试卷作为考试试卷;不得将公开的试题库或试卷作为考试题目主要来源。
(四)课程考核试卷统一采用规定的试卷卷首格式,并要求为打印稿。
(五)在命题的同时,应制定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或参***(主观性试题)以及评分标准。标准(参考)答案统一采用规定的标准(参考)答案格式。
(六)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试卷的题量应与限定的时间相匹配。
(七)不同考试时间的同一门课程,不得采用同一份试卷;不同名称的课程,不得采用同一份试卷。
六、试卷印发
(一)试卷经系/专业/教研室主任(若命题教师为系/专业/教研室主任,则由教学部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同意后,由各教学部门派专人在该课程考试周前两周将试卷样卷送印。
(二)试卷卷首必须注明“A”“B”“C”卷字样,且第一页分别采用不同的颜色印刷,便于监考教师收发试卷。
(三)试卷的送印、取卷、分发、回收、归档必须严格登记份数并签字。
(四)印制完毕的试卷,由专人负责保管,按各考场人数分配试卷,并在考试前30分钟,由监考教师领取。
七、试卷保密
(一)为确保教师命题过程中的安全机密性,命题教师应妥善保存课程考核试卷(题)的电子文档,不得使用教室、机房等公共场所的电脑进行命题或使用保存有试卷(题)电子文档的U盘,不得使用电子邮件或其它软件传送试卷(题)。
(二)试卷命题教师以及接触试卷的其他人员和教师不得以答疑或其他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发现试题泄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三)试卷必须在学校文印室由专人负责印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印刷工作间。
(四)负责试卷印制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考试相关信息。
(五)各教学部门办公室必须由专人(行政管理人员/教师)负责试卷的流转工作(包括:送印、运输、取卷、保管、分发、回收、归档、交接等全过程各环节),必须确保试卷安全、无遗失。
(六)涉及试卷命题、印制、流转与管理的有关人员务必认真做好规范、安全、保密工作,必须确保考题不泄露,确保试卷无误。
(七)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负责将所有试卷(已发学生试卷和未发空白试卷)收回,并统一交到各教学部门办公室。阅卷老师至各教学部门办公室领取试卷。
(八)本科生、研究生不得参与试卷命题、试卷流转、监考、阅卷等与本科课程考核相关的工作。
八、试卷评阅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各教学部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组织,系/专业/教研室主任具体落实。
(二)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以及由不同教师分别执教的同一门课程应组成试卷评阅小组,由系/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集体阅卷,流水批改。在阅卷前,评阅小组成员应共同审定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单门课程的试卷评阅由所在教学部门组织。
(三)教师必须用红笔对试卷中的每道题目进行批改,学生答题错误处需用红笔标出,除选择题、填空题等客观题外,应根据学生答题步骤酌情分步给分,给分点须用加法计分或减法计分。
(四)每道大题下的小题目用加法计分或减法计分均可,但整张试卷及该门课程所有试卷必须统一,且不可混合使用加法和减法计分,加减法要准确。
(五)阅卷教师在每大题序号旁“得分”位置标明该大题应得分数,在“评阅人”位置签名(签全名),并将各大题成绩誊写在卷首得分处,各大题分数总和为试卷总成绩。
(六)试卷评阅要遵守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整卷面分数(如确实有分数调整的,需用红笔在分数调整处签名),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改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对不及格学生的试卷应慎重复查。
九、成绩与试卷分析
(一)除经教学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的课程外,期末考试成绩与学期总评成绩均应符合正态分布。成绩分布的上限和下限参考标准为:90分以上的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15%;60分以下的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二)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须按教学班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根据分析表中的各栏目要求如实对学生考试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总结。
(三)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期末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随机抽查,按照“考试试卷分析表”的标准,对试卷的命题质量及评阅情况进行评审,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对于发现问题的课程,系/专业/教研室主任应责成命题教师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办法。教师如连续三个学期的考试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教学部门应停止该教师的命题权。
(五)每学期课程的考试成绩及试卷分析结果,由系/专业/教研室主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向本专业教师公布。
十、成绩登录
(一)各教学部门在开学第一周按教学班打印学生名单,第六周打印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考试前两周打印成绩登记表。
(二)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原则上须在5天内批阅试卷完毕。
(三)考试成绩评定后,由教师将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及总评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
(四)任课教师应按时将填写完毕的成绩登记表交所在教学部门,由教学秘书负责将考试成绩输入“教学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由教师本人签字、系/专业/教研室主任签字和主管领导确认的成绩登记表留存备查(一式三份,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各一份,与试卷归档一份)。
(五)课程成绩一经确认,任何人无权修改。学生若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未经授权,各教学部门不得擅自受理。
十一、试卷归档
(一)期末考试试卷(或用以评定期末考试成绩的论文、机考/口试的考试结果等)均需归档。归档工作由课程所在教学部门负责。
(二)试卷归档应分学期、分教学班进行。各教学部门应在每学期前六周内完成前一学期的试卷归档工作,集中保存于指定位置。试卷存档期为四年。
(三)各教学部门须将学生考试试卷、补考试卷、重新学习试卷、空白试卷(A卷、B卷和C卷)、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归档。其中,机考课程的考试结果必须刻录在光盘等媒介上归档;口语考试的测试结果必须通过录音笔记录并刻录在光盘等媒介上归档。
(四)“考试成绩分析表”应随相应教学班的试卷一同归档。
(五)如果期末考试课程的试卷被抽查评审,需将“考试试卷分析表”与试卷一同归档。
(六)考试课程如采用答题卡答题,答题卡与试卷(或光盘等媒介)一同装订归档。
(七)归档试卷,按课程成绩登记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采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教师应清楚、完整地填写试卷封面上的相关栏目并签名。
(八)所有归档试卷应按要求装订,装订顺序依次是:
⒈试卷归档封面
⒉课程成绩登记表
⒊考试成绩分析表
⒋考试试卷分析表
⒌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⒍空白试卷(A卷、B卷和C卷)
⒎学生答题试卷(含答题卡)
⒏其他(如光盘等媒介)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月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