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经上外学〔2020〕6号印发;
经上外学〔2022〕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分别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评审具体范围和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
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每学年评审一次,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
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每年奖励和资助的名额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通知确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原则和发放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各院(系)设立评审委员会,由院(系)学生工作组、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公室)具体组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每年12月31日前,资助办公室根据中央主管部门的批复情况将当年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评审细则见本文附件1、2、3。每年的评审流程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院(系)评审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各院(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上外学〔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附件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申请条件:
1.本校在籍注册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两者排名虽然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2.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资助办公室根据当年名额及各院(系)学生人数、学科、专业等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分配名额,各院(系)在限额内等额评审上报。
第五条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该表格,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学生辅导员签名后提交院(系)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及材料交资助办公室。
第七条资助办公室汇总各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将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附件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申请条件:
1.本校在籍注册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条资助办公室根据当年名额及各院(系)学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配名额,各院(系)在限额内等额评审上报。
第四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该表格,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院(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资助办公室。
第六条资助办公室汇总各院(系)意见,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附件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申请条件:
1.本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资助办公室根据当年基准名额、资金状况及各院(系)认定困难学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申请。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该表格,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院(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资助办公室。
第六条资助办公室汇总各院(系)评审意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审定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第七条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