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期都应当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就业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组织原则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的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各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评审人员须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评分。
三、测评范围
学生综合测评分数包括基本素质得分(如思想政治、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文明礼仪等)、奖励左边加分右边(如校内外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各类竞赛、学业成绩等)、惩处扣分(如违反校纪校规、旷课、考试作弊等)。综合测评具体评分要求请参见细则。
四、实施程序
(一)综合测评工作由各系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实施。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依据测评办法,逐个审议上一学期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计算核定每个学生的综合测评分数,并提交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二)辅导员在学生综合测评公布的同时,应及时听取学生的意见。
(三)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辅导员负责召集测评小组进行复议,并在三日内答复学生。
(四)学生综合测评以专业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上学期的综合测评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