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修订)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体系,深入学习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左边法律右边、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发布)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1条新生须持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2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3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学生入学后,
第4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5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不具备其注册资格。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论处。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论处。
第二章学制
第6条高职高专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后的修业期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7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47条规定,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按学分收费)。
第8条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提出申请。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9条学生选择休学创业,学校在其休学创业期间为其保留学籍,创业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10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11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学分的计算方法和对毕业学分的核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学业警告、留级试读等,由《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处理管理条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12条学生应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简称“实践环节”)的考核,具体的课程考核办法见《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其学习成绩总表,学习成绩总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允许学生对成绩不满意但已获“及格”以上的课程付费重新学习一次,该课程成绩可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第13条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算学分绩点则以A、B、C、D、F五级制,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90—100A4.0
85—89.9A-3.7
82—84.9B+3.3
78—81.9B3.0
75—77.9B-2.7
72—74.9C+2.3
68—71.9C2.0
66—67.9C-1.7
63—65.9D+1.3
60—62.9D1.0
<60F0.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某学期所学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总课程学分
例:某学生选修五门课程,课程学分分别为:4,4,6,4,4。其成绩分别为:A,B,C,D,F。其绩点分别为:4.0,3.0,2.0,1.0,0.0。所以,该生平均学分绩点为:
(4.0×4+3.0×4+2.0×6+1.0×4+0.0×4)/(4+4+6+4+4)=2.0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结算一次,并以每学期考核总成绩为依据。
第14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考核总成绩合格(达到或超过“D”,≥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随下一届或由各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新学习,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15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并得到批准,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缓考某课程的学期考试,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或参加下一届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录。若此次仍缺考,则不论什么原因,即按缺考处理。
2.凡因急病不能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3.校选课无缓考。
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以付费重新学习该课程。
凡考试作弊或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正常补考,并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补考、重新学习、缓修与免修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加考核,需另行付费重新学习:
1.全学期有三分之一以上作业未交或未达到教师提出的要求;
2.未完成实验或实验报告不合格;
3.课程考勤记录中缺课累计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4.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必修类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中付费重新学习。选修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付费重新学习或者付费改修其它课程。
第17条选课
选课原则
1.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专业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指导下,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自主决定每学期选修多少学分,但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内。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付费超选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获系(部)批准后也可付费超选一定课程。可以付费超选后续课程,在条件允许时也可付费超选其它专业的课程。原则上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7的学生可超选1~4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3的学生,可超选1~6学分,且应该听从专业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指导。对有三学期平均绩点大于3.3的学生,一般不再限制其以后的超选课程范围。所有超选课程都应获系批准后方可进行选课。
2.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可以提前或滞后毕业。但无论怎样选课,都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获得规定的最低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作为毕业的标准。
3.选课应首先保证限修课(包括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4.允许学生选择教学内容要求高于本专业教学计划水平的同类课程。
第18条缓修
1.学生已经选修并注册的课程,由于健康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修学的,可向所在系提出缓修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开课系(部)、教务处严格审核同意后,学生可以暂时中止对该门课程的学习,但应在该课程下一届开课前提出复修申请。学校保留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注册至下一届开课,学生无故未按时提出复修申请的,作自动放弃该课程注册交费处理,再需修学该门课程的,应按重新学习规定交费。
2.学生提出缓修申请的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或两门。否则,应提出休学申请。
3.两次提出缓修申请的学生,应该休学。
4.由于健康原因申请缓修的,应有校医务室的证明。
5.缓修与复修申请各应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在系,一份交任课教师。
第19条免修
1.对成绩优异或学有特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如自学笔记、作业等),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系(部)审核同意后,学生在交一定费用后安排考试,成绩合格者(≥75分)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有实验的课程,还应补齐规定的实验并获通过后,才能最后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公共基础课;
(2)实习、课程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3)专业(专项)性实习(已达到同类工种中级工以上水平者除外)。
第20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转系(专业)、转学
第21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由于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系(专业)或其他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属于学校因社会发展需要而调整所学专业者。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原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22条根据《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生重选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学生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允许并推荐,转入专业审核同意并对其资格进行考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并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23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正当,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者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2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25条因故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26条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须休学的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告知学生所在系、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核准(备案),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27条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凭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为申请休学学生)等相关材料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原则上与其他学生相同,如需延长休学年限,由学生提出,就业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即可执行
第28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1.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5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2.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4.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
5.学生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6.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29条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3.休学学生复学后,可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由所在系酌情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4.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七章学籍处分与退学
第30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若学生出国留学,应予退学。
第31条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32条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33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起申诉。
第34条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41条(1)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35条退学的学生自被确定退学之日起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36条学籍处分的具体条件和办法,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学籍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37条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38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80%,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两年内,可缴费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39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须至少应取得50学分)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40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41条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申诉
第42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章附则
第4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44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45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