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教委学〔2008〕7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是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请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结合2009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09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具体名单将及时公布),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3)和《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2009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2.200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单位用人情况调查表
3.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4.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高校就业工作通知
抄送: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350份)
附件1:
2009年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主管委,办,局(企业集团)名称:地址:
人事工作主管领导: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件:
人事工作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件:
下属重点单位名称
单位
性质
人事工作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人事工作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名称及年限
单位所属
行业
预计09年引进数量
说明:本申报表及重点单位用人情况调查表填写后(可附页)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并递交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上海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填表人:(公章)填表日期:2008年月日
附件2:
200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单位用人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近三年来录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情况
年份
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
非上海生源人数
落户人数
落户后流出人数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合计
填表人:(公章)填表日期:2008年月日附件3:
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8年3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非法人企业须满足第三部分第七款的有关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需引进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须在2009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左边()右边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期限
2009年1月2日起受理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
六,审核结果的查询
2009年4月上旬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左边()右边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开始查询.
附件4:
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