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左边法律右边、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教务处是全日制本科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中乒院、各二级学院承担协助管理的职责。国际教育学院是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自收到上海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起,获得上海体育学院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日期前向招生办公室进行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获批准后未在期限内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于报到当日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自新生入学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左边加分右边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检查;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因疾病、创业、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与第三学期合并注册。
(一)学生注册时应由本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持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
(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院申请暂缓注册,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正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因病假需暂缓注册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方可注册;
(六)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停止其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学校按规定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对报到新生予以学籍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学生予以标注。
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在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学籍注销的标注。
学生应在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帐户,并查询、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三章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高水平运动员、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结业要求的,须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次申请只能延长一年。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毕业,应在毕业前一学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提前毕业修读计划,由所在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习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应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延长学习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延长学习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缴纳学费。学校不为其提供在校住宿条件。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课程分类。各专业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素养、综合实践、创新创业五大类。
第十七条学分计算。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采用A、B、C结构:
A是指理论课程学分:各类理论教学课和与其相关的实验、实践课,原则上16学时计1学分。
B是指体育项目技术类课程学分:各类体育项目教学训练课和与其相关的理论课,原则上24学时计1学分。
C是指实践教学学分:包括军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作品)以及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综合实践课程,其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作品)计6个学分、军训计2个学分,其他综合实践类课程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据实计学分。
学生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是A、B、C三类学分之和,学分的最小单位是0.5。
第十八条选课。学生应按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和选课规定修读课程。
(一)学生每次选课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改选或退选,超期一般不得改选或退选;
(二)学生选择修读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得重复修读已修课程;
(三)学生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四)学生未予注册,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五)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18学分,或在学习期内需要重新学习课程累积达到27学分,不允许进行新课程的选读。学生必须对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修或重新学习。重新学习的形式为跟班学习,原则上不另行开班。
第十九条免听。学生对应修课程已有一定基础,并能达到该课程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免听;申请免听者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课堂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核。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综合实践课程不得申请免听;重新学习课程经任课教师认可和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予免听。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仍需按时参加选课,并及时缴纳该课程学费。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十级制。
考试考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综合实践课程、通识教育课程或有专门规定的课程等考核成绩可按P(通过)、NP(不通过)方式记载。P的绩点记为4.0,NP的绩点为0,成绩计入平均绩点。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以期终考试和过程考核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成绩的比例构成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考查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一般不采用在期末集中考核的办法来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时间冲突或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事先办理缓考申请手续(急诊病患或遇突发事件等正当事由除外),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允许缓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五条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按D记载;补考不合格或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在学习年限内每学期每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重新学习及考试,且每学期重新学习总学分数不能超过16学分,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重新学习应按《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缴纳重新学习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以F计,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且只能按规定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该课程成绩以F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且只能按规定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开放式网络课程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中获得的成绩、成果及学分,可根据《上海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认定办法》申请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体育单招录取的转入其他专业的;
(三)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四)体育类专业转入非体育类专业的;
(五)处于违纪处分期间的。
第三十三条因创业申请休学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由拟转入学院考核并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转入。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中,符合转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处于违纪处分期间的;
(七)应予取消学籍、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学生,须由本人于下一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与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入学校应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一)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一般不少于一年)。因其他特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因创业申请休学,最多可累计休学四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休学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所在学院执行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学年内修读学分未能达到应修学分数二分之一的;
(三)在学习期限内累计需重新学习学分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限期内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
(七)每学期开学时,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教务处出具退学意见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生,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视不同情况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一般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路费自理;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在两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上海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本科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新学习或补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上海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实际换发或授予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对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数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上海体育学院学籍
(一)毕业;
(二)结业;
(三)转学;
(四)退学;
(五)取消学籍;
(六)开除学籍;
(七)死亡。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完成相关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并在学历学位证书制作注册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电子注册后不再进行变更。
第五十四条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作取消学籍处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具体按照按《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港澳台侨学生、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体院院字〔2015〕12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2017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