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洲共青团)
原标题:@留新大学毕业生,超多补贴等你来领!
高校毕业生留新就业创业有关
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高校毕业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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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随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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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网上办。申请人关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点击“微警务”,在“迁入登记”业务中选择“【武汉】大学毕业生落户”,即可按操作指引全程网上办理。
2.窗口办。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籍窗口(新洲区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1号楼1楼)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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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轻租房安居负担
#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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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在新洲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及家庭在新洲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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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50%缴纳房租,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2022年6月7日起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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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市场化就业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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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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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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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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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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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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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且年度复核合格(当年新认定的除外)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奖补15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年度内,已享受过市级科技、经信等部门扶持创业孵化平台同类型财政资金的,不足奖补标准的予以差额补足,超过奖补标准的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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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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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每所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3-1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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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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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查阅相关资料认定,或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湖北)”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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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未达到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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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初创企业场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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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给予最高每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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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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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年场租、水电费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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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放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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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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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三大行业”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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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在武汉市内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三大行业”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同一申报对象和所创办企业不得重复获得本补贴资金,不得同时享受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30%;
(2)申报人及其创办企业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3)创办企业须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4)创办企业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5)创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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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三大行业”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给予连续2年总额不超过8万元的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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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
#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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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培训课程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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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补贴及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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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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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鼓励引导离校2年以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最长补贴6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照留用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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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持鼓励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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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对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年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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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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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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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对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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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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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根据培训的专业、培训时间及取得的相关证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可享受每人400元-4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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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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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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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在区内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合格的,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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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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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地区各类企业,新录用技能类岗位职工,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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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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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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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地区各类企业技能岗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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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岗位培训,给予岗位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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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
#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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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
(1)免费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同一申请对象申请须距前一次申请成功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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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600元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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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精准开展困难帮扶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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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年度通过所在学校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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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武汉地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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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企业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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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且持《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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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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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期间或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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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大生活安居保障力度
#问津英才·青年人才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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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毕业五年内的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或重点院校(原985、211院校)本科学历学位的大学毕业生;拥有新洲区户籍并在新洲区缴纳社保;申报时在新洲区就业创业满1年;用人单位须在新洲区依法注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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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1.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生活补贴;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按每人每年1.2万元给予生活补贴;
3.具有重点院校(原985、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者,按每人每年6千元给予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5年,不与安居补贴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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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津英才·青年人才安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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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毕业五年内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拥有新洲区户籍并在新洲区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须在新洲区依法注册、税务登记;购房前本人在新洲区无自有住房,所购房屋需本人在毕业五年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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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1.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
2.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分2年等额发放;
3.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不与生活补贴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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