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届 上海高校毕业生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代偿 资格申请的通知

各乡村学校人事干部:根据(沪教委学〔2016〕1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9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去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2018

2018届 上海高校毕业生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代偿 资格申请的通知

  

各乡村学校人事干部: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1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9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去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8届本市高校毕业生在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满半年,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生是指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适用范围

  

农村学校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列入列入<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7〕100号)的规定范围(附件3),以后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补偿代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代偿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对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三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四、申请程序

  

附件1“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操作流程”

  

附件2学生办理流程图

  

附件3网上申请操作说明

  

附件4上传文件范例

  

附件5沪教委人(2017)100号

  

五、上交区教育局材料

  

(一)资格申请材料

  

1.学生《申请表》(2份)

  

2.学生承诺书(2份)---资格申请承诺书

  

3.学生就业合同复印件(2份)

  

4.学生贷款还款协议或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2份)

  

5.教师资格证复印件(2份)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毕业证复印件(1份,区里自留)

  

(二)资格申请时间节点

  

1.2019年3月31日前学生在网上资格申请。

  

2.2019年5月2日至5月10日学生带好身份证去原毕业学校领回资格申请表。

  

3.2019年5月20日前学校人事干部将学生的纸质材料交教育人才中心金老师。

  

(三)资金申请材料及时间节点

  

1.学生在职证明(2份)、有效期内合同

  

2.资金申请时间: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7月底前上报材料

  

提前离开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其任教学校的人事部门应及时申请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上报教育人才中心(纸质上报,见“操作流程中样本),历年如有漏报的,也一并申请。

  

编号:教育人才中心(通)2019-7

  

联系人:金傅雄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2018年3月21日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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