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彭琰
记者6月1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维护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据悉,《通知》适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规定,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深圳市就业登记证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2%按月缴费,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