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之一:怎样才能补交社保
我是一名来深建设者,我于1995年至今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在2001年才开始为部份员工购买社保,造成我到了60岁退休时达不到交满15年社保的规定(差一年零三个月),无缘享受逐月领退休工资的待遇。现在公司愿意为我们补交,但是社保局说外地户口不能补交,但《养老保险条例》的第六条规定:
(一)我市各类员工最早开展养老保险的时间
1、合同制职工:1983年11月
2、全民固定工:1985年9月
3、集体工:1987年12月
4、临时工:1987年3月
(二)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对象
1、凡在《养老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取得劳动报酬,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对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
2、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对补交养老保险费存在争议的,法定追诉补交期限为两年
请问怎办?
回答:
根据有关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费补交期限为:自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2年内(含2年)。企业凭已生效的仲裁书、判决书、调解书提出补交的,按以上法律文书的裁决意见办理。已过法定追诉补交期限,建议您可循司法程序。如还有疑问,可拨打查询。
情况之二:公司一年半后给我办理社保是合理的吗?欠交的社保费如何获得?
我由06年2月27日到关外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直到07年7月才帮我办理社保,询问公司负责人回复为:自己没有申请办理,所以没有办理.请问公司此行为是否违法?以上若为违法那公司没有办理的那几月社保经费该采取怎样的流程业务而获得.
答复:
“自己没有申请办理,所以没有办理”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这么久没办社保是违法的。
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取得劳动报酬,按规定就应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少交的那部分社保,怎么补交?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6修正版)》
第五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你和公司谈谈,公司还可以补交社保的。根据有关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费补交期限为:自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2年内(含2年)。对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公司如果不同意补交,你再打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