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