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修订的《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新《低保办法》)开始实施,在册低保家庭中符合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纳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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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福田区批准55岁非深户籍的金女士纳入低保,为深圳市首例非深户籍人员纳入低保。这也是福田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福田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让幸福成为福田最温暖的底色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新《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从原来的户籍人群,适度扩大到了非深户人群,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同时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一个享受到新《低保办法》待遇的,是居住在福田区梅林街道的非深户人员金女士。金女士一家因家庭经济困难,从2008年3月起被纳入深圳低保救助范围,但因为金女士本人不是深圳户籍,按照当时的低保办法,金女士无法纳入低保范围。
新《低保办法》实施后,福田区民政局、梅林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非深户籍家庭成员纳保入户调查工作,第一时间向金女士宣传政策,帮助其按照要求申请办理。经审定,金女士符合纳保条件。
根据新《低保办法》,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度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300元/月。经过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后,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发放,金女士一家每月可领取低保金为2600元。
此外,因金女士家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每月还可以领取生活扶助金,标准为深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现在家庭生活压力减少很多,妈妈也可以不用那么辛苦了,在福田生活真的很幸福!”金女士的女儿激动地说。
【撰文】叶淑萍
【通讯员】李志峰
【作者】
【来源】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