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补缴社会保险费?
答:(一)养老保险1、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分别为: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1988年3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88年3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8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88年3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91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1990年11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职工1990年11月1日前参加参加工作的,自1990年1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0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84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自1995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
2、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数按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单位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帐户。个人不补缴费用。
(二)失业保险符合参加失业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原费率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分别为: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2、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自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1995年5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5年5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5年5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5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1999年1月20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9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根据合政[2002]168号文件规定,凡属市政府8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2年11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参保的单位,须补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参保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12月1日后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成立时间开始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