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2、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可以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
3、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低保人员或其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当月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变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领取保障待遇手续。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4、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
五、办理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