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不足半年的需补缴二年公积金;
3、购买的自住住房符合国家和省、市房贷政策(同时需满足第二部分的要求);
4、所购房首付款达到国家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
5、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
6、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7、借款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8、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房源
1、期房
借款人所购期房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担保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购买尚未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开发楼盘,借款人需提供可用于抵押的自住住房或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住房抵押,并需在签订购房合同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现房、二手房
借款人所购现房及二手房,必须产权明晰,并需分别在办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过户手续后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公积金贷款期限
执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期限。目前潍坊市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年60岁、女55岁);
2、二手房、押旧买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四、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限制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个人、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非住宅和别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目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30万元,并以下列3项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上限:
1、按照借款人房屋套数以及面积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1)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①现房、期房且房屋面积小于90(含)平方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总房款的80%;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总房款的70%;②二手房抵押物建设年限在10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的60%;抵押物建设年限在10-20年之间的为50%;抵押物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为40%;③用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住房抵押购买新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①②中较低者;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50%;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借款人是单身的,为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
3、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一年期内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五、贷款的担保
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由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及担保费率详见附件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购买不同情况住房需携带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所在地贷款业务服务大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的份数详见附件一)
2、受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录入信息,核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给考察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考察—公积金中心考察人员或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购房情况、收入、信用等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4、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根据考察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批,并在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能否公积金贷款的答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将材料转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二);不予公积金贷款的,及时告知借款人理由并返还材料。
5、签署合同—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转来审批后的贷款材料后与公积金系统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复核借款人的所有信息、材料,核实无误后与借款人签署包括《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确定或开设借款人还款账户。
6、办理抵押、质押、保证—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保证等手续;用所购期房作抵押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保证等手续。
7、委托放款--公积金中心接到受委托银行转来的《房屋他项权证》后,复核、汇总并打印委托协议书,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
8、放款—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委托协议书后,按照委托协议内容及时将贷款发放到售房单位、售房人约定还款账户。
七、贷款偿还
(一)正常还款
借款人自愿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三种还款方式之一还款: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3、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二)逐月提取还款
逐月提取还款即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提取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通过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月还款额的一种还贷方式。
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款暂行规定》条件的,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出逐月提取还贷申请。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申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需携带身份证件,还款账户存足应还的款项,到办理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贷款服务大厅办理手续。
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的19日之前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且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办理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四)贷款逾期
放款后,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不含)前在还款账户足额存入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受委托银行扣款时因借款人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将作为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八、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费用时,用同一套房屋抵押,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组合贷款时借款人应首先咨询并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商业贷款部分利率执行标准由受委托银行确定,但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目前受委托银行只办理期房的组合贷款(其中交行不办理组合贷款)。
九、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比较
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首套房1—5年(含)为4%,5—30年为4.5%;二套房在基准利率上浮10%。
商业贷款基准利率:1年为6.00%,2—3年为6.15%,4—5年(含)为6.40%,5年以上为6.55%(以上商业贷款利率仅作参考,具体执行利率、浮动比例及其它相关事宜以借款人咨询各商业银行为准)。
十、温馨提示
1、《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可在潍坊市公积金网站(下载填写,也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服务大厅领取。
2、所有复印件均需单面复印到A4纸上,同类型的证件需复印在同一页(比如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可复印在一页,户口簿的主页、索引页、登记卡可复印在一页)。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各县市区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在当地为民大厅、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的,办公时间按与大厅要求一致。其中,市直管理部贷款业务服务大厅星期六(8:30-12:00、13:00-17:00)上班,只受理贷款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