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昨天三审引发争议
昨天,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现场获悉,按照将申领门槛和含金量“双提高”的立法思路,《条例(草案)》明确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为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对“合法稳定职业”拟指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才能认定,引起不少争议。
据了解,作为中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深圳居住证的办理将直接涉及逾1500万非深户籍人口的工作与生活。《条例(草案)》一旦颁布实施,与居住证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将关系着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的生活质量。
记者注意到,经过前两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三审的《条例(草案)》拟维持二审稿中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也就是说,即使你常年在深圳居住和工作,但你没在深圳购买社保,很有可能就不能办理居住证。
解释:纳税作标准难判定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解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等权利。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进一步解释说,若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
弄虚作假取证居住证将被注销
此次《条例(草案)》三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将被注销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由详细罗列十多项“基本公共服务”和“附条件待遇”改为原则性描述“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等。
焦点
不在深圳买社保未必没有“合法稳定职业”
驻深圳记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驻深记协目前有会员单位39个,涵盖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新闻媒体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少工作人员常年在深圳工作、生活,有的已经连续在深居住和工作10余年。他们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只是户籍都在单位总部所在地,并由单位统一在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
“相信在深圳还有不少这些长期派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这些工作人员非深户籍、不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难道他们没有‘合法稳定职业’?”上述负责人认为,这部分人还要继续在深圳居住和生活,难道就不能办理居住证,也不能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最现实的问题是,小孩要在深圳读书怎么办?”
其实,关于此项判定标准,此前在《条例(草案)》二审时,就有委员曾提出有些非深户籍人员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
据了解,本次会议持续到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本次会议期间是否会对《条例(草案)》此项再进行修改,本报将继续关注。
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拟同时满足:
1.合法稳定居所
2.合法稳定职业
拟与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