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不管调干、调工还是积分入户、夫妻随迁入户等,都可以将市外参保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
从今天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市参保人将享受到更全面的养老和失业待遇。
其中,失业保险不再深户独享,非深户籍也可领失业保险救济金,因工作变动导致的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中断的争议也获得解决。
市外参保与本市年限合并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缴费年限从此前的10%提高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此外,过去只能调干和调工进入深圳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年限续接。
该条例实施后,这些门槛限制全部取消,不管调干、调工还是积分入户、夫妻随迁入户等,都可以将市外参保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
此外,对于非深户参保人来说,只要其退休待遇领取地为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待遇。
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申请延缴延退。
非深户也可享失业保险
另一部在今天实施的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据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保障深圳市户籍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规定,由企业缴费为深圳户籍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深圳户籍员工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高不超过24个月。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保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新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原来仅限于户籍员工扩大到外来劳务工,预计将有600万非户籍劳务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纳入失业保险之后,失业的非深户籍劳务工也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由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等相关待遇,关于因工作变动导致的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中断争议将获得部分解决。届时,非深户劳务工再不用担心因工作变动导致医保停缴断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