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养老金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其他津贴。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总额除以某个数字,这个数字按退休时的年龄决定。
退休年龄、数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假设:60岁退休,退休时个人账户里有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元。
(2)基础养老金。为缴费年限乘以1%乘以退休那一年的当地社会平均月工资。
假设:当地社会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缴费年限25年。
基础养老金25年*1%*8000元2000元/月。
注意1:这是假设一直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缴费的,缴费高的话,1%这个数字(依据个人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算出的)会高,比如1.5%,缴费低的话,会不足1%,比如0.6%。
注意2:一般,当地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才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工龄,只要有合同、档案等证明,全部视为已经缴费,叫做视同缴费年限。
军龄也算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1)和(2)举例的情况下,两项合计是每月:1000+元/月。
(3)其他津贴:劳模、独生子女、地方补充、过渡津贴、缴费年限津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