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财经讯(江波)深圳市今天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深圳房价持续上涨是此次调控新政出台的主要原因,深圳期待在迈出楼市"去杠杆"关键一步后,以遏制日益上涨的房价。
自去年“330”刺激政策以来,深圳房价上涨了60%,而土地和住房供应紧张是驱动深圳房价上涨的因素之一。
在国家统计局新发布的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中,深圳环比上涨3.6%,同比上涨57.8%,两项指标再次高居全国第一。“某小区市值直逼深圳机场”、“买深圳房子不如投资欧洲”等现象和观点层出不穷。
2015年以来,深圳住房市场杠杆比率较高、投资投机需求抬头、房贷风险隐患显现,深圳新增贷款规模的一半投向了住房贷款市场。截至2015年底,深圳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过7000亿元,余额比北京和上海还要大,而深圳的存量商品房和保障房不足北京和上海的一半。
而在此前,深圳已经传出“28日起收紧房贷,两年内贷款两次者拒绝受理”的消息。
网上流传的一份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的决议》的通知”称,2015年来,深圳市房价快速上涨,住房信贷投放大幅增长,房地产金融市场风险有所积累。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加强调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于近期出台了提高二手房交易计税参考价、增加土地供应等调整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也多次召开会议,提示各成员单位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为响应人民银行倡议,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的决议》。
这份决议内容显示,要求适当控制住房信贷规模,严格控制“首付贷”,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贷款条件等,并详细列出“不予受理假离婚客户的住房贷款申请”,“住房贷款申请日前两年内有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应拒绝受理”,“对于总价高于2000万元的高端楼盘、房价波幅较大的郊区楼盘、收入来源不稳定客户及投资购房等情况,相关住房贷款应从严确定首付及利率”等执行层面的条款。上述通知称,3月28日起执行决议内容。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地点也在人行深圳中心支行。这份文件的第一页也清楚地写道:“为响应人民银行倡议”制定这份决议。因此,文件对深圳的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
加大住房供应力度,通过增加居住用地供应、盘活闲置土地、加大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力度,从供给侧加快住房有效供应,平衡供求关系。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十三五”期间全市筹集建设40万套、有效供应35万套人才安居和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分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近2年内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最低3成;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四、完善购房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全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推动全市诚信信息联网,形成监管合力,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联动。坚决依法打击和查处虚假“日光盘”、“捂盘惜售”、“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
六、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
结合前期全市首付贷风险排查情况,继续开展全市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功能,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规范经营。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首付款的来源核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