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2、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二、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1、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2、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三、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