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养老保险条例配套细则送审稿出炉,下月2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从明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并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深户和非深户均按实际工资缴费。旧规中深户参保人养老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今年10月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配套实施细则送审稿出炉,于2013年1月2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市社保局昨日就“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进行了说明。
深户和非深户均按实际工资缴费
按照新条例规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仍为8%.社保局综合业务处调研员黄险峰介绍,此调整是出于社会公平考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深圳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参保人离深时需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条例取消了深户参保人的养老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无论深户还是非深户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月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待遇领取地以国家和省规定确定
居民市外参保年限可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如果符合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在深圳领取基本养老金。无论深户和非深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领取地在深圳,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累计至15年后,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黄险峰介绍,判断标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对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有明确规定,但对省内流动情况没有相关规定。符合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如在深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办法计发,在深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按广东省的办法在计发。
[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单位缴费调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