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庞静涛
3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明确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主要针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缴存比例为: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意见稿》显示,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如灵活就业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提取规则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提取个人账户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购买住房(包括住宅类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包括申请前已经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三十六个月;申请人家庭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稿》显示,在异地就业并且在异地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深圳市户籍职工,在深圳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