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可心实习生阮凤娟
本报记者李可心实习生阮凤娟报道从7月1日起,我市已调整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则调整为元,这是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的。
养老保险
最低缴费基数2173元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通知》规定,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调整为元。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2009年我市不调整最低工资,2009年我市最低工资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621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3621元
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
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