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的法律政策依据
失业登记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的条件
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属深圳市户籍员工;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有劳动能力;
4、有就业愿望;
5、工作期间已按规定办理了劳动用工手续;
6、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第三,办理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1、参加公共就业指导课学习,填写《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
2、工作人员查验以下材料,发放《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1)本人完整工作档案(可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按规定,档案内材料应包括:招工呈批表或调动通知书、《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等,属市外调入的,还需提交完整的内地工作档案材料。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第四,办结时限即时办理业务。其他情况的深户人员:
(一)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新成长劳动力;
(二)无工作关系仅通过公安部门迁户进入深圳的;
(三)新购房入户进入深圳的。
需携带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服务机构(一般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事务所:深圳各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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