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工伤、保险或意外需进行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等法医学鉴定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持有由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鉴定单位不直接接待个人。
(2)携带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放射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尤其涉及骨折、颅脑损伤等情况时影像学资料需提供最初就诊时和近期复查的影像学片。病历材料来门诊之前最好复印一份,以缩短就诊时间。
(3)如涉及眼、耳及精神智能损伤,以及有周围神经损伤的案件,需提前与相关鉴定人预约。
(4)涉及眼、耳损伤的案例,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时机至少为伤后3个月,如涉及精神智能或周围神经损伤,宜在伤后6个月左右鉴定。
(5)伤残评定原则上掌握在伤后3个月后,且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保险鉴定一般需在发病和伤后6个月后,鉴定时需携带投保的条款。
(6)就诊时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未成年人及因精神智能障碍等限制能力的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
(7)同一案件就同一鉴定目的重新鉴定的,委托方或当事人需提供此前的鉴定书复印件。
(8)携带鉴定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