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每月通过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名单。
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审核确认,于每月20日前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至颐年卡金融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深圳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高龄老人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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