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导读:深圳户籍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年龄界限并不是60岁(除却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而是80周岁以上。具体规定是:80~89周岁以上的深圳户籍老人可按月领取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90~99周岁的老人每月3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领取500元。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导读:深圳户籍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年龄界限并不是60岁(除却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而是80周岁以上。具体规定是:80~89周岁以上的深圳户籍老人可按月领取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90~99周岁的老人每月3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领取500元。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我市每月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发放对象

  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四、申请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津贴。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也可约工作人员上门申请。

  (二)社区工作站受理核实。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对证明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签署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派出所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老龄办审批。

  (四)区老龄办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以批准核实时间为准发放津贴。

  五、变更和终止

  (一)原享受百岁老人营养补贴的,由社区工作站凭原申报资料(申请表格、户口簿复印件)转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80岁以上老人在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变更发放津贴标准,填报《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见附表2),社区工作站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报区老龄办审批。

  (二)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津贴。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表3)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从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六、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社区工作站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表4)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每季度要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本区新增、变更、注销情况,见附表5)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区老龄办每年10月要列出下年度本区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的预算报区财政局。高龄老人津贴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由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开户领取津贴的老人,可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手续后,领取现金。

  七、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三)享受津贴的老人每年9月或在约定的时间到社区工作站(行动不便者可预约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上门)按手印确认领取津贴,逾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者,从次年1月开始停发津贴。

  (四)街道办事处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五)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的。

  (七)市老龄办每年聘请专业社会组织对高龄老年津贴项目进行评估,改进服务。

  八、附则

  (一)细则实施公布后,2011年第二、三季度批准的人员可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补发最早自2011年1月起计算。细则实施公布后第四季度开始申请人员不再补发,按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二)相关表格可在社区工作站领取,或登录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下载(网址老龄服务)。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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