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哪些调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缴存问题的解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调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深圳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元调高至.5元(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自2012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6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7月份申报时适用)。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只有工资单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深圳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元(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0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00元。2013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500元的,自2013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500元。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