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的要求,缓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房租支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用于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做出阶段性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提取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标准。
二、上述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调整期间,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频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提取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