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发〔2019〕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适应港澳台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服务的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失业登记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8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失业登记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文件精神,现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深圳市办理失业登记工作,制定操作指引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参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有关“异地务工人员在深圳市办理失业登记条件”的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在深圳市办理失业登记: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有效证件记载年龄为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的。
(二)失业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失业前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
2.失业前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
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三种证件选择一项提供即可,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深圳市失业人员(港澳台)登记表》(留存申请人签名的原件,附件1);
3.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书面承诺原件(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申请人提供,附件2)。
(二)受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审核。
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
(三)审核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失业登记”菜单采集录入申请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证件号码,并按照要求录入申请人信息及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核申请人社保缴交等情况,审核申请人条件和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审核通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四)办结
审核通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出具《深圳市失业登记证明》送达申请人。
三、其他事项
(一)需留存申请人复印件的,该复印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验原件后获取。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失业登记”功能模块受理、办理失业登记,出具失业登记证明。
附件:1.深圳市失业人员(港澳台)登记表
2.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