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标准
1、一级以下的医院:100元
2、二级医院:200元
3、三级医院:300元
二、一档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0%;
三、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四、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五、其他优惠
(一)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1、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2、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六、市外就医
(一)已经办理转诊、备案: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扣减
(二)未办理转诊、备案
1、深圳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90%
2、深圳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