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关于2021年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要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

深圳市 关于2021年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要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在本市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0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的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含按月发放的高龄倾斜)的1.8%加发(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算,下同)。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元。对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调整后,仍未达到本次调整后的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

  四、资金来源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广东省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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