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3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
(2)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必须年满35周岁。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均有户籍;
(2)在无本市登记的现役军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的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原因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4)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均为已婚人士,需深入户口),只能申报为共同申请人。
(1)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且缴费高于5年;
*2011年6月1日实施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间。
(2)申请人属于《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参加本市累计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3)属于残疾人联合会并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残疾人或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养恤金和津贴特殊领取者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限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购买准成本价住房、全成本价住房、社会微利住房、全成本价微利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type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房屋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自有住房或因离婚已分割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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