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深圳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本人有求职要求。
b.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享受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求职补贴;
3、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4、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6、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失业期间,生育女性可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般的三倍。
c.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需提供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社会保障卡(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本人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没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无需提供。
d.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程序
1、失业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可就近到市局失业处或各分局失业科办理);
2、申领的失业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深圳失业救济金计发标准
(1)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救济金申领,失业员工必须在本市由单位连续缴交保险一年以上。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单位缴交保险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缴交年限计算;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f.深圳失业救济金停发情形
一,停发条件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参加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表》;
2、提供失业救济金停止领取证明材料;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次月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