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的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的百分之八十。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注意: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有其他规定的。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