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6月30日电(记者武彩霞)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
在此执行期间,如深圳市颁布实施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深圳市上年度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20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
据了解,2011年深圳市共发放失业保险金65306人次,金额达5970万元。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改变了只有户籍员工才能参加失业保险的状况,将非户籍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