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之前的1808元/月提高到2030元/月。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多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随之提高,失业保险金上调到1624元/月。
从3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比2014年的标准1808元增长了222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比2014年的标准16.5元/小时增长了2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低工资标准调上去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也得跟着标准上调,至少应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小时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比如员工在平时工作日晚上加班,每小时拿到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7.5元(2030元÷21.75天÷8小时×1.5);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每天至少拿到加班工资186.7元(2030元÷21.75天×2);员工在法定节假期加班,每天至少拿到加班工资280元(2030元÷21.75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