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
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①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②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收原件);
②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专办员办理时提供:
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注意: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为单位业务,仅限单位专办员办理)
(4)非专办员办理时须提供: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
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④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6、“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
《“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各留存一份。除申请表以外,还须提供1.我中心为受理中心的:职工身份证件原件、异地中心所要求的的相关材料2.我中心为属地中心的: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清单。
7、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个人核准类信息变更还须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1)姓名及证件号码变更:中国大陆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原件一份;港澳台和外籍职工提供变更前后的身份证件原件。
(2)性别变更: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3)户籍情况(深户、非深户城镇)变更:职工提供有效身份证及与原件相符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非深户的需提交户口簿原件一份).
(4)社保电脑号变更:收与原件一致的职工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婚姻状况变更:验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收与原件一致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复印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职工需签订《婚姻信息查询授权书》,经联网核查存在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查询到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6)配偶姓名、配偶证件号码变更: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原件,收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职工需签订《婚姻信息查询授权书》,经联网核查存在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查询到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7)由于单位专办员个人账户设立时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的,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8)变更托收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托收银行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