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7月22日消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从本月起深圳市调整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其中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2336元和元,比去年分别提高163元和819元。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该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据了解,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100元/月。从本月起该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也随之调整。
在养老保险方面,该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调整为2336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元。而非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统一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
在医疗保险方面,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336元,比去年上调16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58元,比去年上调110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元,比去年上调816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比去年上调273元。
在工伤保险方面,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894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36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元。
在失业保险方面,缴费基数调整为3894元,失业救济金按照深圳市政府公布的该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