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变化!深圳最新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公布,快看你要交多少钱!
大家关心的社保问题又有新变化了,深圳最新社保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表公布啦。
深圳社平工资已更新为元/月,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也已更新,目前是7647元,并且本月社保缴费也要调整了。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表(2021年7月起执行)详见下表:
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已公布,此前暂停办理的单位与个人业务已恢复,您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
单位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将于本月26日起批量进行扣费,个人缴费人员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将于本月24日起批量进行扣费。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定于2021年8月15日0:00停止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服务功能,进行系统切换,2021年8月17日8:00正式启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
时间安排:
一、系统切换期间服务时间安排
(一)暂停服务时间
1.2021年7月26日0:00起,暂停受理费用报销等涉及财务支付的业务。
2.2021年7月30日22:00至2021年8月1日9:00,原系统数据迁移。
3.2021年8月12日0:00起,暂停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备案、门诊大病认定申请等审批类业务。
4.2021年8月14日16:00起,暂停办理个人自助变更绑定社康点等即办秒批类业务。
5.2021年8月15日0:00起,原系统停止运行,暂停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记账、住院结算。
(二)恢复服务时间
1.2021年8月17日8:00起,在国家平台中正式启用本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记账、住院结算。
2.其他医保经办业务视国家平台上线情况逐步恢复。
二、系统数据迁移时间安排
在原系统医保服务逐步停止过程中,进行数据迁移。
1.2021年7月30日22:00起,暂停各渠道所有医保业务办理。
2.2021年7月31日6:00起,逐步恢复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记账、住院结算业务。
3.2021年8月1日9:00起,逐步恢复各渠道因数据迁移暂停的医保业务办理。
三、系统切换期间服务指引
1.医疗、生育现金报销等涉及受理期限的业务,在暂停受理期间临近超期的,允许其业务办理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异地就医人员备案、门诊大病认定申请等业务,由经办窗口或医疗机构先收取和保存好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待国家平台启用服务后补录登记,业务开始时间按收取材料日期录入。
3.参保人在上述医保服务暂停期间,门诊就诊请先行垫付现金,待门诊记账业务功能恢复后,到垫付现金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办理退费补记账手续。住院就诊暂不办理医保入、出院,待住院结算业务功能恢复后,再补办医保住院相关手续。
社保包含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哪些是现在就可以享受的福利?哪些钱现在就可以提取出来?今天就带大家完整解答。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们比较常说的就是养老金,要等到退休后才可以领。
职工自己交的钱进入你的个人账户,连本带利累积到退休都是你的,也是你养老金的一部分。当我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无余额了,养老保险仍将继续按政策每月支付养老金,一分都不能少。
在深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性工人退休年龄50岁,女性干部55岁,男性60岁)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可以领多少钱?
深圳养老保险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根据参保时间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①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社保的(包含正式调入人员),其退休工资主要由有以下几部分组成: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还将增加一项——调节金。
②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社保的,其退休工资有以下几部分组成: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纳总额)÷计发月份
从目前大家每月能够领取的个人账户中养老金的标准来看,根据退休年龄的不同,“计发月数”也不一样,到60岁退休是按照139个计发月数来算。
测算流程:在对话框发送【社保】进入入口1。
不管是哪一档,都是随时用的。三种形式的医保,只是缴费不同、报销比例不同,但是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相同,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就医原则:
一档参保人: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档参保人:门诊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在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在规定医疗机构就医。
三档参保人:门诊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规定医疗机构就医。
一档参保人(不管是深户还是非深户),都可以到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住院刷卡报销。
二档参保人(不管是深户还是非深户),是要到绑定的社康看门诊,如果是住院的话,就是可以到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
三档参保人,不管是看门诊还是住院都是要到绑定的医疗机构哦。
普通门诊待遇
一档参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档参保人/三档参保人:
属于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属于医保目录的单项诊疗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给每位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元。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超过的部分可以到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范围的非处方药,可以为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支付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可以为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二档参保人/三档参保人:无,到药店买药不可刷社保卡。
住院待遇
一档参保人、二档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支付95%或90%。
三档参保人:
1、可到绑定的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住院,或经结算医院转诊到规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85%
二级医院:80%
三级医院:75%
2、如果不经过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规定医院住院,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即上述第1条支付标准)。
市外就医待遇
一档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大病门诊费用、住院费用都可按规定报销。
二档参保人/三档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符合规定的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生育保险是要累计缴纳满一年,职工及未就业配偶在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而且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个人不需要缴费的哦!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职工及未就业配偶在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
可报销金额
①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②单胎顺产:2700元
③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④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⒉.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
3.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5.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
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
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报销方式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对象可以通过刷卡记账或一次性定额报销的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通过刷卡记账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在参加满1年后,以及职工异地生育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需要先行垫付,待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1年内申请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定额报销。
如何计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注意:上述计算公式中假期天数,是按国家《女职工保护法》里规定的假期天数确定。但各城市根据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同的产假天数,所以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津贴的生育假期天数一览表:
注意:
①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②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③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津贴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未满1年的,等到缴满1年后的12个月内再申请)。
2.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3.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5.职工分娩的须提前办理好全员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
怎么申领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90%
现为2200元×90%=1980元
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备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群自动发放。
在深圳微信对话框发送【失业】获取申报入口。
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录入本人联系方式、待遇发放银行信息,点击确认后,申领成功!
其他待遇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会为你缴纳二档医保。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待遇。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以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待遇:
1—4级
情况一、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情况二、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情况一相同。
(二)伤残津贴标准与情况一相同,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6级
(一)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7—10级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2、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3、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
4、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注: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关于社保方面的问题,本文给大家详尽解答了,希望大伙看完这篇推文后能学到不少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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