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农”越来越吃香,很多人都会将户籍迁入农村。但是,户籍的迁入是否就等于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成员福利呢?我们来说一个案例,看看最高法院是怎么去判定的!
金某出生于2008年,出生时的户籍登记是跟随父亲在某县;过了不到10年,金某以未成年人的身份将户籍迁移到母亲的户籍所在地。金某以户籍已经迁入,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要求新迁入的户籍地对其进行补偿与安置。
但是,由于金某无法提供自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所以一、二审法院未通过金某的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也就是说,户籍迁入农村,未必就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那么,要怎样才能获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呢?
金某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让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接纳自己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样才能够在后续提供足够的证据。
综上所述,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是否能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需要一个判定标准:是否已经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又或是该成员需要依赖该组的土地作为生活基本保障。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申请其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回归到案件,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情让金某突然迁移户籍并提出起诉呢?因为金某的母亲户籍地进行了征收,在拆迁腾地的补偿合同中,新迁入的金某并没有成为安置补偿的对象。
最高法院裁判,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裁判的要旨是户口虽迁入农村,但由于金某没有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没有被正式接纳,所以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来,金某再次上诉也不被支持,被驳回了再审的申请。
户籍迁入农村,并不等同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就算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也未必能立刻就能享受到当地的福利。以新生儿为例,即便从一出生就入户某村,但该村的年底分红都未必会算上新生儿的一份。征收、拆迁等补偿,从来都不是“抖机灵”就可以拿到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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