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去的。
申请渠道:
1.社保窗口(35个社保窗口)
2.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120个“一站式”窗口)
3.邮政储蓄银行(全市141个网店)
4.自助终端机(仅限非深户籍员工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金融社保卡(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提供本人本市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在社保机构留有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本人人事档案(无需视同缴费年限且需要审档人不用提供)
常见问题:
1.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有哪些?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遗嘱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哪些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失业人员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本人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进行申请,从受理申请的下个月开始发放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