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群
1、深圳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4、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6、非深户在职职工
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注意事项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