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为4918元后,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50.8元,较原来的2757元上涨了193.8元。而缴费“上限”则调整为元。
深户自己购买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967.2元。
(综合医保缴费计算法则: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住院医疗保险(含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8元。
相应的,7月1日起,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4918元的(原为4595元),其超过部分才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