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当参保人恢复参保手续后,缴纳医疗保险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纳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