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市社保局召开新闻说明会,详细解读新条例的九大变化。
强化1
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
根据《条例》规定,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有两个方面做出调整。首先,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本市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之所以将单位缴费调整为13%,是因为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会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强化2
市外参保年限可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
原来的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借。
此次条例修改后,这些门槛和限制全都取消。
强化3
非深户在深圳也可延缴延退
《条例》调整了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据了解,目前深圳的政策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缴延退。《条例》修改后规定,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非本市户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