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按有关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8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今年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173元

关于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按有关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8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今年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173元,比2008年度高了233元;非深户籍则与去年持平,特区内外分别是1000元/月、900元/月。

  社保月缴基数3621元

  8日,记者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企业按员工缴费工资缴纳10%,个人缴纳8%。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这样可保证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但又不超过这一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而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

  深户养老险最低月缴基数增233元

  按照上述规定,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调整为元。分别比2008年度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高了233元和1164元。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2009年我市不调整最低工资,2009年我市最低工资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因此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621元。

  失业救济金调整为800元

  缴费基数调整后,其它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调整: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为3621元。

  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公布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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