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社会保险的问题

一、社保的特点:(一)时段计算方式:1、社会保险计算年度:每年6月份公布本市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开始采用新平均工资标准。2、社会保险计算月度:上月的16日至本月的15日。(二)深圳社保不要求缴纳住房公积

关于深圳社会保险的问题

  一、社保的特点:

  (一)时段计算方式:

  1、社会保险计算年度:每年6月份公布本市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开始采用新平均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计算月度:上月的16日至本月的15日。

  (二)深圳社保不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生育保险缴纳对象为深户所有参保者,包括已育与未育的男性与女性。

  (四)社保缴费工资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低于60%按60%缴纳,高于300%按300%缴纳。

  (五)不同城市缴纳的社保可发生转移,但只能转入户籍所在地。

  (六)社保不充许同时重复缴费,同一时段只能缴纳一份社保。

  深圳社保

  二、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领取分为按月领取与一次性领取。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

  1、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1)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干部55岁、工人50岁。

  (2)必须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非深圳户口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5年必须连续缴费,不能中断。

  2、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养老金计算工式:月养老金=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积累额/120

  (二)一次性养老保险(支取或转移):

  1、享受一次性养老金的条件:

  (1)深户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养老金。

  (2)达到退体年龄但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非深户(即缴费不满15或者最后5年没有连续缴纳的)、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员工因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只退个人帐户积累额,不能享受一次性养老金。

  (3)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剩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养老金。

  2、一次性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1)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3)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深圳社保

  三、医疗保险:

  (一)最高支付额度: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是指当年度医疗费用累积计算后可报销的最高金额,超过此金额费用需要自理,参保人每年会有新的额度,额度逐年增长,参保连续满三年后额度不再增长。若医疗保险的缴费中断,最高支付额度将自动归零,需从新累积。最高支付额度计算表如下。

  (二)享受待遇:

  1、享受时间: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部分除外。

  2、门诊医疗待遇:深户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支出,如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部分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可报销70%。参保人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并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或治疗,其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和治疗项目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3、住院医疗待遇:不分户籍,所有参保人员均可享受住院医疗,费用先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可报销90%费用,自付10%,如果医疗费用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额度,费用从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可报销85%费用,自付15%。

  4、生育保险:深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的围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如在深圳以外城市发生急症,可就近就医,但是必须通知本单位社保办事员,在15天内由办事员向社保局备案,参保人需要保存完整就医记录(病历、治疗清单、发票、出院证明等)回到参保社保局报销,报销费用标准同深圳就医的标准。非急症不能报销。

  深圳社保

  (三)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2、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3、自购药品的;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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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2、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3、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4、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8、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9、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0、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1、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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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劳务工合作医疗:是针对非深户可以享受门诊与住院二种医疗保险待遇新推出的参保方式,没有固定交费比率,会根据一定的时间段调整缴费金额,并且由员工与企业共用缴费的一种医疗保险。目前主要在关外试行中,尚未全市范围推广。

  工伤保险:鉴定为工伤后,由社保基金支付全部费用。

  四、失业保险:

  (一)失业员工自行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且由社保基本代交全部社保费用,社会劳动保障局会举办再就业培训,领取失业求济金的人员需要参加培训。

  (二)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深圳户籍参保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深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三)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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