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春:
经查,您申领深圳失业补助金待遇前已在异地参保,不符合申请失业补助金待遇的法定条件。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1〕号《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刘艳春(身份证号码:******)
经审查,您已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与玉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局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一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现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您作出的《深圳市失业补助金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决字〔2020〕号)予以撤销。
二、我局决定向您追回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发放的刘艳春的失业补助金,共计2970元。您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深圳市福田社保分局失业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大厦社保福田分局三楼失业科业务组,联系电话-5。逾期不退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